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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 星期一

法律新聞焦點 / 個人出售屬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土地,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不得減除 ~

 1、法律問題:

   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是否包含 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所產生的漲價總數額 ?

2、案例事實:

(1)  張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父親贈與之房屋、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

(2) 張君於113年7月間出售該房地。

(3) 張君在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父親持有土地期間產生的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是否可以列為減除項目?

3、 法律依據:

(1)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解釋,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包括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後之價值)、相關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2) 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僅 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所產生的漲價總數額,不包括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所產生的漲價總數額。

(3) 但 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可作為費用減除。

4、 案例結論:

(1) 張君將父親持有土地期間所產生的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列為減除項目不符合規定,應予以剔除。

(2) 張君因受贈取得該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5萬元屬於合法減除項目,應予以承認。

(3) 重新計算後,張君的課稅所得額為220萬元(295萬元減75萬元),補徵稅額77萬元(220萬元×35%)。

(4) 綜上所述,個人在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注意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規定,不得將 贈與人持有期間的漲價總數額 列為減除項目。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40c25ad23794e6ab7248ba2b7977a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