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問題
1. 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一筆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
2. 繼承人乙君在109年6月9日申報遺產稅,並於109年10月6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於110年1月7日辦理繼承登記。
3. 農地農用管制期限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109年4月10日,起算5年,即至114年4月9日。
4. 若繼承人在此5年管制期間內將該土地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是否要面臨追繳遺產稅的風險?
二、法律依據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遺產總額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2. 繼承人在承受該農地後 5年內,需持續作農業使用,否則 應追繳應納稅賦。
3. 根據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該5年管制期間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 起算。
三、案例分析
1. 案例中,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10年1月7日完成繼承登記,管制期限至114年4月9日。
2. 若乙君在此5年內將該土地出售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則依法應追繳遺產稅。
3. 因此,乙君必須在114年4月9日之前持續將該土地作農業使用,且若需出售,應在管制期限屆滿後 始可進行,以免遭補徵遺產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