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與稅務規定
(一)地價稅與田賦之課稅區別
1.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者,得免徵地價稅(俗稱田賦)。
2. 若農地不作農業使用,則不符免稅條件,依法改課地價稅。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納稅義務
1. 依土地稅法第6條: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
2. 無論土地是否被他人違規使用,所有權人仍具納稅義務。
(三)土地管理責任與法律保護途徑
1. 土地所有權人有土地管理責任,應主張權益、排除侵害。
2. 若他人擅自使用,應透過民事訴訟、行政申訴、或其他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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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林先生擁有一筆農地,原依法享有免徵地價稅待遇(田賦)。土地卻遭他人傾倒填入土方,不再作農業使用。財稅局查獲後改課地價稅,並向林先生課徵。林先生雖非傾倒土方之加害人,但因仍為土地登記所有人,深感忿忿不平。
嗣後,經納保官協助林先生查出為公共工程施工所致,協商後,施工單位同意負擔地價稅並修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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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一)林先生依法須繳納地價稅
1. 林先生因不符農業使用條件,依法改課地價稅,原免稅不再適用。
2. 林先生雖無違規行為,但身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仍須負稅。
(二)林先生可透過協調實現公平負擔
1. 林先生經納保官協助調查後,確認為某公共工程單位所致。
2. 該單位基於道義與協商,承諾負擔該段期間的地價稅。亦承諾於工程完工後應恢復農業使用原狀。
(三)納保機制之功能與效益體現
1. 納保官有效協助納稅人釐清法理與事實。
2. 在法定稅負下促成雙方協議,促使林先生權益獲得實質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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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ExBBL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