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農地遭他人違規占用並填入土方致無法作農業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仍須負擔地價稅?

 一、法律與稅務規定

(一)地價稅與田賦之課稅區別

1.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者,得免徵地價稅(俗稱田賦)。

2.  若農地不作農業使用,則不符免稅條件,依法改課地價稅。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納稅義務

1.  依土地稅法第6條: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

2.  無論土地是否被他人違規使用,所有權人仍具納稅義務。

(三)土地管理責任與法律保護途徑

1.  土地所有權人有土地管理責任,應主張權益、排除侵害。

2.  若他人擅自使用,應透過民事訴訟、行政申訴、或其他法律途徑維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案例事實

    林先生擁有一筆農地,原依法享有免徵地價稅待遇(田賦)。土地卻遭他人傾倒填入土方,不再作農業使用。財稅局查獲後改課地價稅,並向林先生課徵。林先生雖非傾倒土方之加害人,但因仍為土地登記所有人,深感忿忿不平。

嗣後,經納保官協助林先生查出為公共工程施工所致,協商後,施工單位同意負擔地價稅並修復原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案例結論

(一)林先生依法須繳納地價稅

1.  林先生因不符農業使用條件,依法改課地價稅,原免稅不再適用。

2.  林先生雖無違規行為,但身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仍須負稅。

(二)林先生可透過協調實現公平負擔

1.  林先生經納保官協助調查後,確認為某公共工程單位所致。

2.  該單位基於道義與協商,承諾負擔該段期間的地價稅。亦承諾於工程完工後應恢復農業使用原狀。

(三)納保機制之功能與效益體現

1.  納保官有效協助納稅人釐清法理與事實。

2.  在法定稅負下促成雙方協議,促使林先生權益獲得實質補救。

-----------------------------------------------

新聞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ExBBL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