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法定條件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及財政部解釋函令,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須符合下列三要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土地上建物須為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面積與戶數限制
有二項限制:
(1) 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公畝(約90.75坪)。
(2) 非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7公畝(約211.75坪)。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僅得以一處為限申請優惠稅率。
- 例外規定:成年直系親屬設籍
若另一處房地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可突破「一處」限制,再申請第二處自住優惠稅率。
- 申請期限與方式
(1) 每年9月22日以前需提出申請,方可適用當年度優惠稅率。
(2) 已核准且用途未變者,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3) 可透過臨櫃、郵寄、傳真或線上方式申辦。
--------------------------------------
二、案例說明
- 案例事實
(1)
林先生與小美即將結婚,準備搬入新購婚房。
(2)
小美婚前已購有一間套房,並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法律障礙
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夫妻原則上僅能選擇一處適用優惠稅率。林先生擔心夫妻結婚後因地價稅優惠限「一處」,無法讓婚後兩處房屋皆享稅率優惠。
3. 解決方案
(1) 若其中一戶房屋設有成年直系親屬戶籍,即可申請第二處自住優惠稅率。
(2) 建議林先生可將父母或岳父母的戶籍遷入小美的套房,以符合優惠條件。
---------------------------------------
三、案例結論
1. 法律適用結果
林先生與小美未來共同設籍於婚房後,若林先生的父母或岳父母遷戶籍至小美的套房,則兩處房地皆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 租稅規劃建議
若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可設籍,應評估何處地價稅額較高,選擇該處申請優惠稅率,以達到稅負最小化。
3. 申請提醒
須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若逾期,則從次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
資訊來源: 新竹市稅務局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