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夫妻財産制之比較
一、兩岸夫妻財産制之種類:
(一)大陸婚姻法之夫妻財産制:
依據大陸新《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
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夫妻一方的財産:(一)一方婚前的財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 ”,第十九條規定:“ I、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II、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III、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IV、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 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産清償。”
(二)臺灣民法親屬編之夫妻財産制:
臺灣民法親屬編之夫妻財産制種類較多,依據臺灣〈民法〉第一千零四條規定:夫妻得于結婚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産中,選擇其一,爲其夫妻財産制。
第一千零五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産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産産制,爲其夫妻財産制。
(三)兩岸比較:
臺灣民法之夫妻財産制有法定財産制與約定財産制之分,並以聯合財産制爲法定財産制(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以共同財産制(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至一千零四十一條)、分別財産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至一千零四十八條),爲約定財産制。
然而,大陸之夫妻財産制系法定財産制與約定財産制之結合,以法定財産制爲主,約定財産制爲輔,法定財産制則系採用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大陸婚姻法未對約定財産制限定具體形式,當事人可約定採用任何形式之財産制。未約定者,即當然使用法定財産制即婚後所得共同制。約定財産制與法定財産制亦可同時並用;
二、兩岸關於法定財産制之比較:
兩岸關於夫妻財産制之規定,均可透過約定協定選擇適用“ 約定財産制 ”,以排除“ 法定財産制 ”,然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産制之規定來處理夫妻間財産之歸屬,茲僅就兩岸婚姻夫妻間較常見的法定財産制之規定比較說明之。
(一)臺灣〈民法〉以“ 所得分配製 ”爲法定財産制。在法定財産制下,夫妻財産原則上各歸各的、各管各的、各處各的。夫妻債務亦各自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否則配偶一方之債權人,並不能對他方配偶所有之財産主張權利。
(二)大陸《婚姻法》則采“ 婚後所得共同財産制 ”爲法定財産制。而婚後財産,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産、經營的收益;3知識産權的收益;4繼承、贈與所得之財産(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婚後財産歸夫妻二人公同共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任何一方欲對共同財産行使處理權時,須得對方同意。至於下列財産則爲夫妻一方之財産,1婚前財産;2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屬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産;4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而除了夫妻對共同財産平等地享有權利,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方面,夫妻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産負擔。另一方面,對於因爲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發生的債務,以及因共同財産的管理、經營活動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産清償或賠償。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爲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清償,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