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106年04月26日 增訂公布第 7-10 條條文
第 7-10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三十一條之一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
法院已受理之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
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
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