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程法律與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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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第51條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
公
(
發
)
布日期:
2018年12月05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10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1
條條文
第
51
條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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