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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中華民國-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第51條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

()布日期:
2018年12月05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1021
令修正公布第51條條文
51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