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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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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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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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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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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9、15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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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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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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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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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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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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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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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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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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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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