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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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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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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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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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4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 83、8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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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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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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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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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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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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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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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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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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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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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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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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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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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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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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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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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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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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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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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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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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