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發)布日期: |
2020年5月13日 |
|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498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 條條文 |
|
|
第 11-1 條 |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
|
|
一、 |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
|
|
二、 |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
|
|
三、 |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
|
|
四、 |
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
|
|
五、 |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
|
|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