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發)布日期: |
2021年6月16日 |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351 號令 |
|
版本條文 |
20210531 |
20191217 |
||
|
第234條 |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
||
|
一、 |
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
一、 |
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
|
|
二、 |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
二、 |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
|
|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
|
|||
|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
|||
|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
|||
|
|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
|||
|
第239條 |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
|
第348條 |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
||
|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
|||
|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