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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中華民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34、239、348 條條文


()布日期:

2021616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53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4239348  條條文

 

版本條文

20210531

20191217

234
(修正)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

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一、

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239
(修正)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348
(修正)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