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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 星期一

中華民國:公路法修正第65、81條

 

修正公路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2022年6月15日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5、81條條文;除第65條條文第3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65條

Ⅰ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Ⅱ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Ⅲ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81條

Ⅰ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