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要件:
1. 適用條件: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若因住所遷徙需要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地,只要新、舊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且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
2. 自住要件: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相關規定,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的要件包括:
(1)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
(2)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
(3)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3. 實際案例:甲君於110年2月25日買賣取得A房地,後於110年11月20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85萬元。甲君於111年2月15日再購買B房地並申請退還已繳稅款,但因A房地無實際居住事實,申請被否准。
4. 提醒事項:若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