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1)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
2. 民法第1030條之1:
(1)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剩餘部分應平均分配。
3. 實例說明:
(1)甲君於113年1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土地,價值1,000萬元。
(2)甲君於113年4月1日死亡,繼承人將該土地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總額3,000萬元。
(3)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原申報為1,400萬元〔計算式:(被繼承人婚後財產3,000萬元—生存配偶婚後財產200萬元)/2〕。但經北區國稅局查核,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3,000萬元中,有1,000萬元屬於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非死亡日現存財產,不得列為請求權範圍,最終核定扣除額為900萬元〔計算式:(2,000萬元—200萬元)/2〕。
4. 國稅局提醒:
繼承人申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案件,其中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生存配偶的財產,均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範圍計算可扣除金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