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有關遺屬對於喪葬津貼的請領和分配方式~
◎法條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第63-3條(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資格擇一請領)
1-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2-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3-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4-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實務案例:
茲特舉以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簡字第4號」判決意旨為例,摘要如下:
1. 判決要點:
(1)喪葬津貼: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被保險人的父母死亡時,可以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的喪葬津貼。
(2)法律依據:勞工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並具有社會扶助的性質。
(3)津貼請領:喪葬津貼應由支出喪葬費用的人請領,但若有多名符合請領條件者,應共同具領或協議一人代表請領。
2. 案件背景:
(1)原告與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分與其母親的喪葬津貼。
(2)津貼分配:被告已經領取了131,700元的喪葬津貼,應與原告和另一名親屬平均分配。
3. 法院判決:
分配結果:法院判決喪葬津貼應由三人平均分配,每人4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