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資訊 / 市地重劃後繼承之土地 再移轉時 不適用減徵規定 ~
問題:
市地重劃後繼承取得之土地,其後要再移轉,是否仍有土地增值稅40%減徵之適用?
依據財政部86年3月31日台財稅第861888797號函釋,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所稱『重劃後第1次移轉』,自應解釋包括因繼承而移轉者。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2. 理由:
(1)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優惠:依據平均地權第42條第4項及土地稅法第39-1條第1項規定均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因此,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申報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重劃費用,並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
(2)繼承視為第一次移轉:繼承也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重劃後土地因繼承已發生第一次移轉,且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3)繼承後再移轉的計算方式:繼承後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實質上已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
(4)結論:重劃後的土地經繼承再移轉時,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因此不得扣除被繼承人的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
法令依據:財政部 台財稅第861888797號函、平均地權第42條第4項、土地稅法第39-1條第1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