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報您知- 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減免地價稅 ~
稅法問題:
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土地為道路用地,政府迄今未徵收,為何會收到地價稅單?
1. 公共設施保留地:
(1)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者。
(2)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或收購前,因土地使用受限,地價稅可適用特別稅率,符合特定要件可免徵地價稅。
2. 地價稅課徵規定:
(1)若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按千分之6稅率課徵,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
(2)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時,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3)若作農業用地使用,則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3. 申請免稅提醒:
(1)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民眾,如符合免稅規定,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即可免徵地價稅。
(2)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資訊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