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重點:
若符合以下四大要件,遺囑信託房地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第二,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
第三,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第四,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自住要件之規定。
但自住要件包含;
1、都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第九條);
2、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約211.75坪)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
3、該地上房屋其他要件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亦即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或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二、法律依據:
1、財政部110.01.04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
2、土地稅法第九條
3、土地稅法第十七條
4、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類)
5、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
資訊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