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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星期三

賣房遇買方房貸成數不足,賣方仍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

一、法律問題:

賣房遇買方房貸成數不足的情況下,賣方仍須是否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二、法律依據:
1、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即屬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
2、申報義務:完成移轉登記後,即需於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 款項而免除申報義務。
3、罰則:未申報或漏報者,除了需補稅外並面臨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虧損,也要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未盡申報義務的行為罰。

三、案例事實:
王小姐最近出售房屋,尚有總價7成之價款未收取,買方約定過戶登記後以貸款給付,但銀行只核貸6成,買方無法立即支付未核貸的差額房款。王小姐疑惑是否在未收取全部款項的情況下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四、實務上之誤解:
常有民眾認為尚未「交屋」,只是過戶還沒收到全部款項,或是低價賣給親友沒賺錢、誤認為代書會幫忙申報及以為實價登錄即已完成申報房地合一稅等原因沒申報,直到國稅局調查後才發現錯過申報報期限。
五、結論: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完成移轉登記,王小姐就需於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無論是否已收取全部款項。若未按時申報,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