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問題:
甲君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時,計算房地合一稅的減除成本是否需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調整?若未調整,會產生哪些稅務影響?
1、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房地),若房地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之價值,再扣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案例事實:
甲君繼承乙君之A房地(繼承時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00萬元),並於113年2月以400萬元出售。甲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未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成本,僅列報可減除成本200萬元,並繳納稅款65.8萬元。
國稅局審查後,按107%的物價指數調整後,認定可減除成本應為214萬元,應繳稅款為60.9萬元,並退還甲君多繳之稅款4.9萬元。
四、結論與建議:
甲君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CPI )調整繼承時的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以正確計算可減除成本。以避免溢繳稅款。本案例由於甲君未按指數調整,導致多繳稅款4.9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