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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

農業用地移轉,是否都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律新聞 / 農業用地移轉,是否都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 法律依據:
1、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若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若農地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給與農業無關之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等),則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第1項亦同此規定)(註)
2、此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需出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在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案例事實 :
1、王先生因急需用錢,打算將繼承的農地賣給建設公司。他聽說農地買賣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前來向稅務人員確認。
2、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農地移轉給與農業無關之非自然人如建設公司時,則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只有在農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給自然人時,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結論與建議: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王先生若將農地賣給建設公司,需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非 農地作農業使用 並 移轉給自然人,否則無法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訊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註: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土地增值稅之免繳)
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4、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