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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星期一

個人債權人因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獲分配的違約金,屬分配年度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各類別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法律新聞 / 個人債權人因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獲分配的違約金,屬分配年度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各類別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

法律問題:
個人在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後獲得的違約金是否需要申報所得稅?
法律依據: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個人因借款而獲得的違約金屬於其他所得,應併計實際受分配年度的各類所得,並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案例事實:
甲君於105年間借款2,500萬元予乙君,並以乙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乙君未依約償還借款,甲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獲得5,200萬元的分配,其中包括2,700萬元的違約金。甲君在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報該筆所得,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
結論與建議:
因此,甲君所獲得的違約金應視為其他所得,必須申報並繳納相關的所得稅。若因疏忽漏報,甲君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進行補報,以免於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