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之補償費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法律依據: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在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及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耕地承租人取得的補償費半數需申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案例事實:
佃農甲君與地主乙君簽訂三七五耕地租約,乙君於110年間收回耕地並與甲君協議終止租約,給付補償費370萬元。甲君在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獲後,將甲君收取的補償費半數185萬元併計為其他所得,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結論與建議:
根據法律規定,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之補償費需申報為綜合所得稅中的其他所得。甲君漏未申報該所得,導致補稅及處罰。建議佃農如有取得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給付之補償費,而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資訊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