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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法律新聞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

問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如何條件下,才可以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
一、 法律依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
二、 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之審核:
1、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若無法證明支付價款且非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應課徵贈與稅。國稅局會審核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以避免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
2、 自有資金:需提供來源證明,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
3、 貸款: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且不能由出賣人提供貸款或擔保。
三、舉例:
甲君移轉A地予其子乙君,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由甲君擔保貸款,但乙君無還款能力,即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四、 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應保留相關資金證明,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