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焦點 / 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兩岸人民經濟交流頻繁,國人常有在中國大陸地區置產,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於中國大陸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同於我國境內之全部遺產報繳遺產稅。茲摘要整理其重點如下:
一、 遺產稅報繳規定:
二、遺產價值計算:
三、申報流程:舉例說明
1. A君繼承父親於大陸地區的房屋,經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價額為400萬元新臺幣。
2. 應於父親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 #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四、補報及免罰規定:
(一) 補報條件
1. 繼承人若因疏忽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可自動向國稅局補報。
2. 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補繳所漏稅款。
(二) 免罰規定
#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