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焦點 / 墊繳遺產稅未求償,小心有視同贈與的問題 ~
繼承人以自身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是否需要依法繳納贈與稅?
法律依據:
1.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視為贈與,需繳納贈與稅。
案例與事實:
1. 甲君於113年1月辭世,繼承人為乙君及丙君。
2. 甲君遺產總額為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600萬元。
3. 乙君以 #自身銀行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
4. 乙君與丙君協議分割遺產,但分得遺產金額小於墊繳金額,導致乙君 #自身財產減少,實質上免除丙君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
5. 茲依不同遺產分割金額,有涉及贈與稅的情形 如下:
案況1:乙君分得0萬元,丙君分得8700萬元,乙君減少600萬元財產,視為乙贈與丙君600萬元。
案況2:乙君分得200萬元,丙君分得8500萬元,乙君減少400萬元財產,視為乙贈與丙君400萬元。
案況3:乙君分得600萬元,丙君分得8100萬元,乙君自己的財產無變動,無贈與情形。
案況4:乙君與丙君各分得4350萬元,乙君增加3750萬元財產,但因 #未動用自身財產,故無贈與情形。
結論與建議:
1.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繼承人以 #自身財產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遺產小於墊繳金額,應視為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需依法繳納贈與稅。
2. 建議繼承人在處理遺產分割及繳納遺產稅時,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公正合理分配,避免因未求償而產生贈與稅的問題。
資訊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鼓山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