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焦點 / 債權讓與後,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時,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1.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可依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2. 但是,債權讓與之受讓人在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時,需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以及已通知債務人債權移轉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登報資料)。
3. 因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通知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故通知債務人是受讓人取得合法執行權的重要程序。
二、 法律依據:
1.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為繼受人,可依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2. 依據《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參考資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