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程法律學堂 / 生存配偶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如未在法定期限內交付該請求權的財產者, 應如何補繳遺產稅 ?
一、 法律問題: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是否有權主張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
二、法律依據:
1. 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生存配偶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納稅義務人未於 #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 #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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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與事實
1.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 被繼承人甲於109年間死亡,繼承人乙申報遺產稅,並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900萬元,最終核定遺產稅額1千萬元。
3. 繼承人乙於111年5月10日繳清遺產稅款並取得繳清證明書。並經該局於同年6月21日核發繳清證明書。
4. 乙依法應於111年6月21日起1年內(111年6月21日起算至112年6月20日屆滿),足額交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給甲的配偶。
5. 但國稅局於112年7月3日查獲乙並未交付該請求權價值的財產135萬元,故追繳乙應納遺產稅20萬元,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11年5月11日起算,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結論與建議
1. 若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繼承人需在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完成給付。
2. 若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給付,稽徵機關將於該法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追繳未給付部分的應納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3. 建議繼承人在取得繳清證明書後,應確保於1年內足額交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並提交相關文件予稽徵機關審查,以避免被追繳遺產稅及利息。
參考資訊:財政部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