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程法律學堂 / 生前預立拋棄繼承聲明書的效力?是否會影響其特留分權利 ?
一、法律問題:
1、 根據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明定此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換言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開始後進行,且需以書面向法院表示。
2、特留分的相關規定見於民法第1223條及第1225條。繼承人除有民法第1145條所明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外,繼承人對特留分的權利,不因其預先拋棄而失去其特留分權利。
三、事實理由:
1、該客戶之父親有1女3女,生前表明,欲以遺囑方式將唯一不動產,指定由其獨子繼承。但其父親卻要求三名女兒於生前預立拋棄繼承聲明書。
3、另根據我國民法第1223條至第1225條之規定,三名女兒對父親遺產的 特留分權利,不因在其父親生前所簽立的拋棄繼承聲明書而受到影響。
四、結論與建議:
2、該三名女兒對其父親遺產的特留分權利 不會因生前所簽立的拋棄繼承聲明書而受到影響。換言之,她們仍保有其繼承特留分的權利。
3、建議該家庭在處理遺產分配事宜時,應考慮法律規定,並在有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員的協助,以確保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