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25年2月19日 星期三

法律新聞焦點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案例事實

甲君於110年3月繼承其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之房地,於113年5月出售該房地。

法律問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綜合所得稅舊制 或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 申報交易所得?


法律依據

1.  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2.  財政部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

3.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根據上述法律與函令要旨,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該房地,則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舊制)。

      但若該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也可選擇新制申報。


案例分析與結論

甲君於110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之房地,並於113年5月出售該房地。應如何申報所得稅,可分兩種情況如下:

1.  若其母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該房地,甲君應僅就其房屋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舊制);

2.  若其母親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甲君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

3.  因此,甲君在申報交易所得時,需依據其母親取得該房地的時間點來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5cc4aaa38c7423d9f522eb2239ef58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