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問題
1. 甲君過世後,其繼承人乙君、丙君及丁君未在期限內繳納遺產稅,導致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並產生了2千餘元的必要費用。
2. 以上欠稅業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為避免遺產遭受拍賣,除應繳清遺產稅款外, 還須負擔哪些執行上的必要費用 ?
法律依據
1.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2. 行政執行法第25條: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25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案例分析與結論
1. 根據以上稅捐稽徵法第39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欠繳稅捐,並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2. 因此,案例中甲君的繼承人乙君、丙君及丁君因未在期限內繳納遺產稅997萬餘元,導致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並產生了2千餘元的必要費用。繼承人為避免土地被拍賣,表示願意繳清遺產稅,並支付了執行期間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納稅義務人除應繳清遺產稅款外, 還須負擔以上執行上的必要費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ba3b593ab3e4486919538bebc56d0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