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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0日 星期一

法律新聞摘要 / 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準備金,是否得於實際提撥年度全額列支費用,不受15%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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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1.  A建築師事務所的員工甲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將於114年度退休。

2.  113年度薪資支出為100萬元,1至11月已提撥10萬元退休準備金,至113年11月底,專戶餘額為90萬元。

3.  依員工甲年資計算,應給付退休金150萬元,專戶不足60萬元。

4.  A事務所於113年12月一次提撥60萬元補足。是否可全額列支費用,不受薪資總額1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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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規定

(一)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須於每年檢視退休準備金專戶,發現提撥不足時,應於期限內補足。

(二)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

1. 第1目:當年度退休準備金提撥額不得超過已付薪資總額的15%。

2. 第4目:若員工於次年度退休,雇主為補足不足額而提撥的款項,可於實際提撥年度列支,不受15%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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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與結論

(一) A事務所的提撥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1.  一般情況:若員工無即將退休情形,A事務所當年提撥不得超過薪資總額的15%,即15萬元。

2.  特殊情況:因員工甲將於114年度退休,且專戶餘額不足,依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4目,A事務所補足的60萬元可全數列支,不受15%限制。

(二) 結論

A事務所於113年12月提撥60萬元補足退休準備金,符合查核辦法的規定,可全額列支費用,不受薪資總額1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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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b0589903e874d80a38e0c87fc049f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