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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 星期五

法律新聞摘要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是否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一、法律規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

1. 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2. 立法目的:避免同一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多次課徵遺產稅,減輕納稅人負擔。

(二) 財政部函釋(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

1. 前開該條款適用前提:繼承財產須已完納遺產稅。

2. 若該財產原本未繳納遺產稅(如因免稅而無須繳納),則不符條款適用條件,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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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 當事人申辦

1. 甲君之母親與父親先後於5年內死亡。

2. 甲君繼承父親遺產,並將父親先前自母親繼承之土地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二) 國稅局處分

1. 國稅局查明,甲君母親之遺產未達課徵標準,當時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故無須繳納遺產稅。

2. 因該筆土地未曾繳納遺產稅,國稅局改將其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三) 甲君復查主張

1. 甲君主張其母遺產雖核定為免稅,但仍應視為已完納遺產稅(即「稅額為零」亦應視為已繳納)。

2. 並主張若將該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將造成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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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稅局之決定與提醒

(一) 復查結果

1. 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認定:「已納遺產稅」之要件,須實際繳納稅款,而非僅獲免稅核定。

2. 甲君父親先前所繼承母親之土地,因未曾繳納遺產稅,不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條件,故應併入課稅。

3. 甲君之復查申請遭駁回

(二) 國稅局提醒

1. 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曾繳納遺產稅,申報時應附上「遺產稅繳清證明」

2.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諮詢。


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a25049411e4ccebea71b58ff8539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