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摘要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者,是否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一、法律規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
1. 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2. 立法目的:避免同一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多次課徵遺產稅,減輕納稅人負擔。
(二) 財政部函釋(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
1. 前開該條款適用前提:繼承財產須已完納遺產稅。
2. 若該財產原本未繳納遺產稅(如因免稅而無須繳納),則不符條款適用條件,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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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 當事人申辦
1. 甲君之母親與父親先後於5年內死亡。
2. 甲君繼承父親遺產,並將父親先前自母親繼承之土地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二) 國稅局處分
1. 國稅局查明,甲君母親之遺產未達課徵標準,當時獲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故無須繳納遺產稅。
2. 因該筆土地未曾繳納遺產稅,國稅局改將其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三) 甲君復查主張
1. 甲君主張其母遺產雖核定為免稅,但仍應視為已完納遺產稅(即「稅額為零」亦應視為已繳納)。
2. 並主張若將該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將造成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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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稅局之決定與提醒
(一) 復查結果
1. 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認定:「已納遺產稅」之要件,須實際繳納稅款,而非僅獲免稅核定。
2. 甲君父親先前所繼承母親之土地,因未曾繳納遺產稅,不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條件,故應併入課稅。
3. 甲君之復查申請遭駁回。
(二) 國稅局提醒
1. 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曾繳納遺產稅,申報時應附上「遺產稅繳清證明」。
2.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諮詢。
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