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我國房地合一稅制 採自行申報制,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的房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甲君於112年7月10日出售於107年取得的房地,售價為750萬元,但未在期限內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須補繳稅款47萬餘元,另處罰鍰23萬餘元。
二、法律依據
(一)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 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若未在期限內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及 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三、結論
(一) 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不論盈虧或是否有應納稅額,皆需依法辦理申報。若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補徵稅款並處罰。
(二) 以上案例,甲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導致補稅47萬餘元並受罰23萬餘元,顯示依法申報的必要性。若納稅義務人發現逾期未申報,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降低罰則風險。
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