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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一) 房屋稅2.0新制適用時間:1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 自住房屋認定條件:
1.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不超過3戶。
(三) 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的特殊情況:
1.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地上權房屋)與配偶、直系親屬持有相鄰房屋,且有打通或合併使用的情形。
2. 其中僅有一戶辦竣戶籍登記。
3. 若符合其他自住條件,是否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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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規定
(一) 財政部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
1. 放寬設立戶籍認定標準:若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前提是該房屋須符合其他自住條件。
2. 房屋戶數認定方式:
(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依建物所有權狀認定。
(2)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依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
(3)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情形認定房屋戶數。
(二) 申報時限:
1. 相鄰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條件,房屋所有人應於114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
2. 經核准後,才能適用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較低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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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與結論
(一) 案例分析:
1. 若相鄰房屋經打通使用,僅有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但兩戶均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可適用1.2%稅率。
2. 舉例:
(1) 本人與配偶各持有一戶相鄰房屋,並將其打通。
(2) 僅配偶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但兩戶均符合自住條件(無出租、實際居住)。
(3) 該兩戶均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
(4) 但若這兩戶房屋個別領有權狀,則該家庭的自住房屋總戶數計為2戶,仍符合3戶以內的標準。
(二) 結論:
1. 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若僅有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但整體仍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則可適用1.2%自住住家用稅率。
2. 房屋所有人應於114年3月24日以前申報,以確保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
資訊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a2aAV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