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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 星期五

公同共有土地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的共有人,是否仍須承擔其他未繳稅共有人之連帶繳納責任?

一、案例事實

(一)李先生詢問其公同共有土地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但為何仍收到稅務局的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其他共有人尚未繳納地價稅。

二、法律依據

(一)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

1.  公同共有土地的共有人可申請分單繳納自己應有部分的地價稅。

2.  但所有共有人對整筆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二) 未繳完稅的處理方式:

1.  若部分共有人未繳納地價稅,已分單繳稅的共有人仍需對未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2.  為維護已繳稅共有人權益,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優先向未繳稅的共有人執行

三、案例結論

(一) 李先生即使已繳納個人應有部分的地價稅,仍須對其他共有人未繳納的部分負連帶責任,因此仍收到地價稅核定通知書。

(二) 若其他共有人未繳納,稅務機關會優先針對未繳稅的共有人財產執行,以保障已繳納者的權益。

資訊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Qxgv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