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一) 土地與他人合建分屋時,地主作為房屋起造人,需申報繳納契稅。
(二) 合建分屋契約實質上為土地與房屋的互易,地主所取得的房屋應課徵契稅。
二、申報期限
(一) 如約定於房屋建造完成後移轉給地主,應自移轉之日起30日內 申報契稅。
(二) 如於建造完成前,地主已為建造執照的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應自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 申報契稅。
三、違規責任
(一) 逾期未申報者,若被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屬實者,需補繳稅額。
(二) 除補繳稅額外,還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資訊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b2w6l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