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一) 土地與建物概況
1. A 地與 B 屋均為甲所有。
2. B 屋使用執照記載部分基地面積為騎樓。
(二) 稅捐機關的處理
1. 初期,該騎樓地以「騎樓用地」免徵地價稅。
2. 稅捐稽徵處後發現該騎樓地屬「退縮騎樓地」,且為建築基地內的法定空地,認定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 條及第10 條免徵條件。
3. 稅捐稽徵處要求甲補繳地價稅。
(三) 甲不服,提起撤銷訴訟:主張應適用免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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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見解
(一) 地價稅課徵原則
1. 地價稅依土地的使用收益能力課徵,累進稅率制。
2. 若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導致收益能力降低,得適用免稅補償。
(二) 退縮騎樓地的「法定空地」屬性
1. 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規定,建築基地內的退縮騎樓地為「法定空地」。
2. 其功能包括日照、採光、通風、防火等,提高建築物經濟價值。
3. 建築基地內的退縮騎樓地 與 建築基地外純供公眾使用的道路土地 不同,未達特別犧牲程度,無法適用第9條免徵條件。
(三) 土地稅減免規則「適用範圍」
1. 第9 條:「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本條明文之免稅對象為「建築基地以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土地,退縮騎樓地不符。
2. 第10 條第1 項:「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 本條適用對象為「騎樓走廊地」,即建築基地內有建築物、陽台、屋簷等遮蔽的騎樓地。
3. 綜上,退縮騎樓地為「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未有建築遮蔽,應不符合第10 條第1 項免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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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一) 退縮騎樓地為 甲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
(二) 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9 條與第10 條免徵條件。
(三) 甲仍應繳納地價稅,無從適用免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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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最高行政法院112 年度上字第429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