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保障人民依法救濟權利並糾正行政機關錯誤或違法處分,勞動部依《訴願法》第52條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專責處理與勞動行政相關之訴願案件。
本文摘要整理勞動部113年度訴願案件受理及辦結情形,並就常見訴願類型、程序瑕疵情形及期限計算誤解進行說明,提醒民眾正確認知法定時限與程序規範,保障自身權益不致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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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訴願審議制度
1. 法源依據:勞動部依據訴願法第52條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
2. 目的:為保障人民訴願權、避免公權力恣意侵害、並糾正不當或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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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3年度勞動行政訴願案件概況
(一) 新收案件數量與分布
1. 總計:1,892件。
2. 前三大法源依據案件類型:
(1) 勞動基準法:477件,占比25.21%。
(2) 就業服務法:281件,占比14.85%。
(3) 勞工退休金條例:210件,占比11.10%。
3. 合計上述三類,占新收案件51.16%。
(二) 常見提起訴願原因
1.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未給付加班費。
2.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非法僱用外國人。
3. 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雇主未依限調整提繳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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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3年度案件辦結情形
(一) 辦結案件總數
共計:2,008件。
(二) 辦結案件結果分類
1. 訴願駁回、撤銷原處分及訴願人撤回案件:1,699件,占比84.61%。
2. 因程序瑕疵不受理案件:309件,占比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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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受理案件分析
(一) 主因:未符合訴願法程序要件
超過提起訴願的法定30日期限或未依期限補送訴願書者:70件,占不受理案件22.65%。
(二) 常見錯誤認知
1. 將「郵寄日」誤認為訴願提出日:
亦即30日之期限計算,不是民眾郵寄訴願書之日期,而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2. 對「期限起算日」與是否扣除假日之認知錯誤:
亦即提起訴願應自處分書收到之次日起算30日,該30日是依曆計算,並不會扣除星期六、星 期日或國定假日等放假日。除非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起訴願法定30日期限的最後1天遇到上述放假日,才可遞延至次日之上班日。
五、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限與計算方式說明
(一) 計算方式
1. 自處分書「收到次日」起算30日。
2. 採「曆日」計算,包含週末與國定假日。
(二) 遞延規定
1. 僅限最後1日遇 週末或國定假日,可遞延至次一上班日。
2. 舉例:若113年1月15日收到處分書,提起訴願期間自1月16日起,應於2月14日前提出;
若日適逢假期,則可延至至次一上班日即2月15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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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訴願提起方式與應注意事項
(一) 線上聲明訴願機制
1. 可透過「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https://appealweb.mol.gov.tw/)先行聲明。
2. 須完整填寫姓名、聯絡地址、原處分機關、處分字號。
(二) 書面補件義務
1. 線上聲明後仍須於期限內補寄書面、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書至勞動部。
2. 否則視為未合法提出訴願,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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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勞動法務司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