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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 星期二

司法實務新趨勢 / 假和解減刑遭濫用,法院應審酌和解履行狀況 調整量刑標準 ~

一.前言:

   在詐欺與洗錢案件中,實務上屢見被告以假意和解博取法院同情,從而獲得輕判,判決確定後卻不履行賠償承諾,導致受害人再度受傷害。過去法院傾向因和解給予減刑,卻忽略是否實際履行和解內容,形成制度漏洞。

   近年來,司法實務逐漸形成共識,強調應依和解履行情形斟酌是否從輕量刑,進而避免和解制度被濫用。

   茲將針對該趨勢及具體案例進行重點摘要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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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和解減刑遭濫用情形日益嚴重

() 常見手法與司法漏洞

  1. 被告與被害人假意和解,取得法院減刑或緩刑判決。
  2. 判決確定後未履行賠償義務,導致被害人權益未獲保障。
  3. 由於上訴期限已過,檢察官無法再提起上訴,形成制度真空。

() 法官與被害人雙重受騙

  1. 法官基於和解書給予從輕量刑,卻遭被告利用,判斷基礎被誤導。
  2. 被害人未能實際獲賠,導致二度受創,司法信賴度受損。

三. 實務新見解:和解履行情形應成量刑關鍵

() 逐漸形成之審判共識

  1. 法院應審酌和解是否實際履行,而非僅憑書面和解即予減刑。
  2. 從輕與否,須視履行情形具體個案判斷。

() 從輕量刑之分層標準

  1. 全額賠償者:可給予最大幅度的減刑。
  2. 部分賠償者:依實際支付比例決定從輕程度。
  3. 尚未賠償者:應視是否有具體履行方案或誠意,再決定是否減刑。

四. 案例說明:陳姓女子詐欺案

() 案情概述

  1. 陳女將個人帳戶出售予詐欺集團,並協助洗錢。致吳男與張女各損失20萬元。
  2. 陳女與吳男達成和解,僅口頭表示欲與張女和解,後者未出庭。

() 一審判決(台北地院)

  1. 陳女坦承犯行,法院以此從輕量刑。
  2. 並因「情可憫恕」理由再度減刑,判處七月徒刑。

() 二審見解(高等法院

  1. 檢方上訴指出應依和解履行情形判斷量刑,非一律從輕。
  2. 陳女雖與吳男和解,但二期款項屆期未繳。且其無工作,無積極籌措賠償,未展現悔意。
  3. 另陳女宣稱仍欲與張女和解,惟無實質進展,顯為謀取減刑之手段。
  4. 高等法院最終改判陳女一年六月徒刑,判決確定。

五. 實務建議

() 建立履行導向之量刑標準

  1. 建議法院以「和解履行程度」作為量刑參考,而非形式上的和解。
  2. 強化對「和解誠信」與「實踐能力」之查核。

() 強化檢察監督與後續追償機制

  1. 考慮設置針對和解履行的後續監控機制
  2. 提升檢方對詐欺與洗錢案的量刑建議指引,減少司法資源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