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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星期四

鴻程法律學堂 / 繼承人繼承農業用地後,未在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是否應追繳遺產稅 ?

一、法律依據

(主要法條
    
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稅之扣除額):

  1.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 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若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於限期內恢復,或恢復後再度未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3. 例外情形: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免追繳。

(立法目的
    
參照98年度判字第354號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之扣除額)判決書及相關函釋,此規定旨在:

  1. 鼓勵農業用地持續生產,避免淪為避稅工具。
  2. 防止繼承後短期內移轉或廢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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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適用情境

  1. 繼承人繼承農業用地後,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全額扣除
  2. 稅捐機關列管5年,期間查核是否繼續農業使用98年度判字第354號、94年度判字第1745判決,可參照)。

(違規樣態

  1. 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如荒廢、轉作他用)(98年度判字第354號、92年度判字第1624號判決,可參照)。
  2. 5年內移轉所有權(如出售、贈與非繼承人)。
  3. 分割後部分土地未作農業使用

(例外情形

  1. 移轉給同順位繼承人繼續生產者免追繳。
  2. 因死亡徵收依法變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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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追繳稅賦原則

  1. 違反5年農業使用義務者,應就「未繼續使用部分」追繳
  2. 追繳範圍不以全部土地為限,僅針對違規部分(92年度判字第131號判決,認定基於租稅法律主義及稅賦公平原則,自應解為僅就部分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土地追繳應納稅賦。可參)。

(實務見解

  1. 法院及財政部均採嚴格認定,僅限法定例外得免追繳。
  2. 繼承人間移轉需符合「繼續生產」要件,始能豁免。

(程序注意事項

  1. 稅捐機關應於列管期間內複勘98年度判字第354號、94年度判字第1745號判決,可參照)。
  2. 繼承人主張例外免追繳時,須負舉證責任92年度判字第1624號判決,可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