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一) 主要法條
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稅之扣除額):
-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若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於限期內恢復,或恢復後再度未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 例外情形: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免追繳。
(二) 立法目的
參照98年度判字第354號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之扣除額)判決書及相關函釋,此規定旨在:
- 鼓勵農業用地持續生產,避免淪為避稅工具。
- 防止繼承後短期內移轉或廢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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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 適用情境
- 繼承人繼承農業用地後,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全額扣除。
- 稅捐機關列管5年,期間查核是否繼續農業使用(98年度判字第354號、94年度判字第1745判決,可參照)。
(二) 違規樣態
- 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如荒廢、轉作他用)(98年度判字第354號、92年度判字第1624號判決,可參照)。
- 5年內移轉所有權(如出售、贈與非繼承人)。
- 分割後部分土地未作農業使用。
(三) 例外情形
- 移轉給同順位繼承人且繼續生產者,免追繳。
- 因死亡、徵收或依法變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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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一) 追繳稅賦原則
- 違反5年農業使用義務者,應就「未繼續使用部分」追繳。
- 追繳範圍不以全部土地為限,僅針對違規部分(92年度判字第131號判決,認定基於租稅法律主義及稅賦公平原則,自應解為僅就部分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土地追繳應納稅賦。可參)。
(二) 實務見解
- 法院及財政部均採嚴格認定,僅限法定例外得免追繳。
- 繼承人間移轉需符合「繼續生產」要件,始能豁免。
(三) 程序注意事項
- 稅捐機關應於列管期間內複勘(98年度判字第354號、94年度判字第1745號判決,可參照)。
- 繼承人主張例外免追繳時,須負舉證責任(92年度判字第1624號判決,可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