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據書寫方式的法律分析
(一) 關鍵重點:借據內容是否明確記載「已收到借款」之事實,將影響貸與人(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分配。
(二)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此條文確立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即以「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生效要件,非僅有合意即可。
(三) 構成要件分析:
- 要物契約特性:消費借貸契約除雙方合意外,尚須有金錢或代替物之交付,契約始生效力。
- 舉證責任分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貸與人主張借款債權存在,應就「借款合意」與「款項交付」兩要件負舉證責任。
(四)實務見解分析:
1. 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第2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明確指出:「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須以借用物之交付為生效要件。甲雖提出借據,惟若該借據未明確表明乙已受領借款,則尚不足以證明交付事實。倘乙對交付提出爭執,甲仍應就借款實際交付之情形負舉證責任。」
2. 反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2年度上字第13號認為:「根據《借據》內容,上訴人乙○○親自簽署『借得現金』,表明已收受金錢之意...因此,甲○○已就交付借款之事實盡舉證之責。」
3. 同樣地,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判決指出:「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借據已明示上訴人已收到無訛,上訴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未收到借款。」
(五) 結論: 借據內容必須明確記載「已收到借款」或同等意旨之文字,否則一旦借款人爭執款項未實際交付,貸與人將面臨沉重的舉證困難,可能因無法證明交付事實而敗訴。
二、借據應如何表述「已收到借款」
根據上述實務判決見解,建議在借據中使用以下明確表述方式:
- 使用「收到」或「收訖」等字眼:明確表明款項已實際交付。
- 記載交付方式:如「現金收訖」或「匯入指定帳戶」。
- 避免模糊表述:如僅寫「借款」或「借到」而未表明「已收到」,可能被認定未證明交付。
- 借款人親簽確認:借據最好由借款人親自簽名並註明日期,以強化證據力。
三、簡單借據範例
借 據 範 例
立據人 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人)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向 __________(以下簡稱貸與人)借款如下:
1、借款金額:新臺幣_________元整。
2、借款交付方式:□現金交付已收訖
□匯入借款人指定帳戶(銀行:帳號:)
3、立據人確認已於上述日期,全數收受貸與人所交付之借款新臺幣_________元整,絕無誤訛。
4、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利息約定:□無利息
□年利率____%(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未約定利率者,依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6、還款方式:□到期一次清償
□分期償還(詳如下表)
7、特此立據為憑。
此致 貸與人:__________
立據人(借款人):__________ (親簽)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 日期: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撰寫借據其他注意事項
- 明確記載雙方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避免後續爭執當事人。
- 約定利息與還款方式:避免僅寫「借款」而未約定細節,導致適用法定利率或還款方式不明。
- 擔保條款:如有設定擔保(如抵押、保證人),應一併記載。
- 避免預留空白:盡量不要讓借款人在空白紙上簽名,以免遭不當填寫。
五、結論與建議
- 借據必須明確寫出「已收到借款」:這是證明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的關鍵,能有效減輕貸與人的舉證責任。
- 參考判決實務:實務上,法院認可「借得現金」、「收到無訛」等表述的證明力。
- 保留交付證明:即使借據寫明已收到,仍建議保留匯款紀錄、收據等輔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 尋求專業協助:對於大額借款或複雜條款,建議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