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亦即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財產 總額超過免稅額 時,應申報贈與稅。
- 第24條:「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亦即 申報期限為 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 30 日內。
- 免稅額設定:
自 111 年度起,免稅額為 244 萬元。
- 計算方式:
(1)每年度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按「贈與人」計算,而非以「受贈人」計算。。
(2) 年度以「曆年制」計算(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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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 當事人贈與行為
- 甲君於114年7月1日贈與兒子 現金200萬元。
- 甲君於114年11月1日贈與女兒 現金200萬元。
- 同一年內贈與總額:
(1) 200萬元 + 200萬元 = 400萬元。
(二) 超過免稅額之判斷
- 當年度免稅額為
244 萬元。
- 甲君贈與總額 400萬元 > 244萬元,已超過免稅額。
(三) 申報義務
甲君需於 114年11月1日贈與行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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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一) 應申報與否
甲君同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確有贈與稅申報義務。
(二) 申報期限
需於 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當日(114/11/1)次日起 30 日內 完成申報。
(三) 未申報法律後果
如未依規定申報,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自動補報補繳,以避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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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