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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法律新聞精要 / 民眾將自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一、法律規範

(一)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據

  1.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明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 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折舊、修理費、稅捐等支出,但納稅義務人需負舉證責任。

(二)成本費用之推定標準

  1. 若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確實證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布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費用(如112年度標準為43%)。
  2. 此標準屬法律授權之推定機制,符合租稅法定主義。

(三)漏報所得之裁罰依據

  1.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者,除補徵稅額外,應處罰鍰。
  2. 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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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甲君之租賃行為成立

  1. 甲君將房屋隔成套房出租予學生,並透過銀行帳戶收取租金,符合「財產出租」之事實。
  2. 租金收入總額達100餘萬元,屬應稅租賃所得。

(二)甲君未履行申報義務

  1. 甲君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未列報該筆租金收入,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主動申報義務。
  2. 其未能提示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稽徵機關依法推定必要費用為43%

(三)稽徵機關之核課程序合法

  1. 機關依查獲之租金收入減除43%費用,核課租賃所得60餘萬元,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授權。
  2. 裁罰時已考量甲君漏報行為是否具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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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法律效果

  1. 補稅合法性:稽徵機關依查獲收入減除法定費用標準核課所得額,於法有據。
  2. 裁罰正當性:甲君未自動申報且未及時補繳,罰鍰處分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及行政罰法第7
  3. 風險提示:納稅義務人應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若已漏報宜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

4.               4.     總結

(1)舉證責任倒置:納稅義務人主張費用減除時,須自行舉證;否則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標準推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68號判決請參照)。

(2)收入歸屬年度:租金應於實際收取年度全額申報,不得分年攤提。(台北高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19號判決 請參照)

(3)無償借用例外:財產若無償借他人營業使用,仍應設算租賃收入。(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468號判決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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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來源  政部臺北國新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