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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 星期三

法律新聞精要 / 中配參政資格 與 國籍法適用爭議 之法律分析 ~

前言:

        本新聞事件聚焦於國民黨立委提出的「國籍法」修正案,試圖使大陸地區人民(中配)在取得臺灣戶籍後之公職參選與任職,不受國籍法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之限制

                   此舉引發立法院質詢與政府部門(陸委會、內政部)間之法律適用爭議,特別關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所引發的國安風險問題。

              主要法律爭點

() 中配參政後是否必須放棄中國國籍?

  1. 國籍法第20要求公職人員不得具雙重國籍
  2.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允許中配取得定居10年後登記參選,惟未規範「當選後是否須放棄原國籍」。

() 中國國家安全法是否造成國安風險?

  1. 中國法律要求所有中國公民配合情報工作。
  2. 中配若同時任職我國公職,是否會形成法律義務衝突?

() 修法排除中配是否造成法律平等與一致性問題?

  1. 其他外籍歸化者皆受國籍法第20條限制。
  2. 若僅中配例外,是否違反制度公平性與一體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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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茲就相關法律爭點進行簡要分析:

一、法律規範

() 國籍法第20

  1. 公職人員不得具有外國國籍
  2. 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公職之「單一忠誠」
  3. 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皆屬外國籍,包括中國籍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 中配取得定居 10 年後可「登記參選」
  2. 該條例僅規範參選程序,並未規範「當選任職」之國籍要求

() 中共國家安全法

  1. 所有中國公民依法須配合情報機關。
  2. 義務具有強制性且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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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新聞具體情況

() 中配取得台灣戶籍後 仍同時具有中國國籍。

() 中配依法可登記參選,但若當選:

  1. 其仍具中國國籍,受中共國家安全法拘束
  2. 可能取得敏感公職(如立委、外交國防委員會)。
  3. 法律義務上將同時接受台灣與中共的要求,形成衝突

() 國民黨修法提案主張:

  1. 大陸人民取得戶籍後其公職任職 不受國籍法第20條規範
  2. 中配可以保留中國國籍而擔任公職

() 政府部門(內政部、陸委會)立場:

  1. 中國籍屬外國籍,仍需放棄
  2. 若例外放寬中配,將造成國安風險與法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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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效果:

() 任職公職是否需放棄中國籍?

理由:

  1. 兩岸條例僅規定「參選」而非「任職」。
  2. 國籍法第20仍適用中配
  3. 內政部與陸委會均解釋 中國籍即外國籍


() 中配保留中國國籍參政 是否存在國安風險?

理由:

  1. 中國國家安全法要求所有中國公民配合情報要求
  2. 若中配擔任我國敏感公職,法律義務衝突無法避免
  3. 政府評估認為對國安確實造成風險。

(排除中配適用國籍法是否符合法制精神? → 

理由:

  1. 將導致中配享有特殊待遇,不符合「法制一體性」。
  2. 不利於其他外籍歸化者之公平性
  3. 破壞國籍法設定之「單一忠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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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綜合結論

  1. 法律上:
    中配登記參選權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當選後是否須放棄中國籍仍受國籍法第20條拘束,無可排除
  2. 國安上:
    中國國家安全法造成中配兼具兩國國籍時之法律義務衝突,存在重大國安風險。
  3. 制度上:
    國籍法第20條之核心價值是「單一忠誠」。若僅中配排除,將破壞法制一致性,亦不公平。
  4. 結論:
    中配當選公職後仍須放棄中國國籍;不宜採行國民黨所提修法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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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