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本新聞事件聚焦於國民黨立委提出的「國籍法」修正案,試圖使大陸地區人民(中配)在取得臺灣戶籍後之公職參選與任職,不受國籍法第20條「放棄外國國籍」之限制。
此舉引發立法院質詢與政府部門(陸委會、內政部)間之法律適用爭議,特別關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所引發的國安風險問題。
主要法律爭點
(一) 中配參政後是否必須放棄中國國籍?
- 國籍法第20條要求公職人員不得具雙重國籍。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允許中配取得定居10年後登記參選,惟未規範「當選後是否須放棄原國籍」。
(二) 中國國家安全法是否造成國安風險?
- 中國法律要求所有中國公民配合情報工作。
- 中配若同時任職我國公職,是否會形成法律義務衝突?
(三) 修法排除中配是否造成法律平等與一致性問題?
- 其他外籍歸化者皆受國籍法第20條限制。
- 若僅中配例外,是否違反制度公平性與一體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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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茲就相關法律爭點進行簡要分析:
一、法律規範
(一) 國籍法第20條
- 公職人員不得具有外國國籍。
- 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公職之「單一忠誠」。
- 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皆屬外國籍,包括中國籍。
(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中配取得定居
10 年後可「登記參選」。
- 該條例僅規範參選程序,並未規範「當選任職」之國籍要求。
(三) 中共國家安全法
- 所有中國公民依法須配合情報機關。
- 義務具有強制性且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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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新聞具體情況
(一) 中配取得台灣戶籍後 仍同時具有中國國籍。
(二) 中配依法可登記參選,但若當選:
- 其仍具中國國籍,受中共國家安全法拘束。
- 可能取得敏感公職(如立委、外交國防委員會)。
- 法律義務上將同時接受台灣與中共的要求,形成衝突。
(三) 國民黨修法提案主張:
- 大陸人民取得戶籍後其公職任職 不受國籍法第20條規範。
- 中配可以保留中國國籍而擔任公職。
(四) 政府部門(內政部、陸委會)立場:
- 中國籍屬外國籍,仍需放棄。
- 若例外放寬中配,將造成國安風險與法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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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效果:
(一) 任職公職是否需放棄中國籍? → 是
理由:
- 兩岸條例僅規定「參選」而非「任職」。
- 國籍法第20條仍適用中配。
- 內政部與陸委會均解釋 中國籍即外國籍。
(二) 中配保留中國國籍參政 是否存在國安風險? → 是
理由:
- 中國國家安全法要求所有中國公民配合情報要求。
- 若中配擔任我國敏感公職,法律義務衝突無法避免。
- 政府評估認為對國安確實造成風險。
(三) 排除中配適用國籍法是否符合法制精神? → 否
理由:
- 將導致中配享有特殊待遇,不符合「法制一體性」。
- 不利於其他外籍歸化者之公平性。
- 破壞國籍法設定之「單一忠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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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綜合結論
- 法律上:
中配登記參選權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當選後是否須放棄中國籍仍受國籍法第20條拘束,無可排除。 - 國安上:
中國國家安全法造成中配兼具兩國國籍時之法律義務衝突,存在重大國安風險。 - 制度上:
國籍法第20條之核心價值是「單一忠誠」。若僅中配排除,將破壞法制一致性,亦不公平。 - 結論:
中配當選公職後仍須放棄中國國籍;不宜採行國民黨所提修法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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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