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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星期五

法律新聞精要 / 營利事業要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辦理結算申報,必須符合哪些條件?若未據實申報者,如何才能免罰?

一、 法律規範

(一)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適用要件

1.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特定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

(2) 書表齊全。

(3) 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規定標準以上。

(4) 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

2.         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仍負有依法設置帳簿、取得與保存憑證,以及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之義務。此為制度適用之基本前提,並非免除其誠實申報義務。

(二)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法律規定

1.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2.         該法條明確揭示免罰之三大要件:

(1) 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2) 未經檢舉

(3)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3.         此為鼓勵納稅義務人主動更正錯誤、補繳稅款之「自首免罰」條款。

(三)   相關實務見解

1.         關於「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實務見解認為,當稽徵機關已掌握涉及違章之具體事證並開始進行瞭解時,即屬「進行調查」。參照94年度判字第532號判決,法院認為「所稱『進行調查』,應指稽徵機關已掌握涉及違章之相關證據,開始進行進一步瞭解之行為」。

2.         自動補報補繳必須在調查開始「之前」完成,始能免罰。若在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後才補報,縱使納稅義務人係出於自願,亦不符合免罰規定。參照96年度判字第793號判決,上訴人於稽徵機關調閱申報案(調查基準日)後才申請更正,法院即認定不符合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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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1. A公司為經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擴大書審制度辦理結算申報。
  2. 然而,A公司在申報過程中,未據實辦理薪資扣繳申報,此行為構成違反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之違章事實。
  3. 該違章事實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被A公司自行發現。
  4. A公司遂於上述「未經檢舉及調查」之狀態下,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該漏報之扣繳申報事項,並補繳所漏稅款及依法加計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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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      A公司雖適用簡便之擴大書審制度申報營所稅,但此制度並未免除其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之義務。其未據實辦理薪資扣繳申報,已構成違章行為,應受所得稅法相關罰則處罰。

(二)      然而,由於A公司之違章行為,係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情況下,由A公司主動發現並「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

(三)      此情形完全符合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所定之免罰要件。

(四)      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對於A公司此部分違反扣繳義務之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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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