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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 星期三

法律新聞精要 / 綜合所得稅有關「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於114年修正後之適用規定如何?

一、 法律規範

  (所得稅法第17 原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特別扣除額,其中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此外,同條第三項規定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若符合特定條件(如適用稅率20%以上等),則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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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要件(114年度修正後之適用規定) 

    立法院於114129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針對上述法律規範進行調整,自11411日起生效。其修正重點如下:

 (扣除額度提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新臺幣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

(適用對象:須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具體包含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1. 聘僱外籍看護工者:符合 就業服務法第46 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財政部函釋亦強調醫藥費之扣除需付與合法醫療院所,而長照扣除額之適用則有獨立之資格認定標準。

    2. 使用長照服務者:身心失能者經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實際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

    3. 入住機構者: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達90日(符合但書規定者除外)。

 (排富條款維持:修正草案維持原有排富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適用長照扣除額:

       1. 經減除長照扣除額後,其綜合所得淨額適用之稅率在20%以上。

       2. 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新聞中提及為750萬元)。

(證明文件與申報便利措施

   1. 應備文件:原則上應依衛福部公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函、長照需要等級評估結果、機構入住證明等)。

   2. 簡化申報:財政部表示,於所得稅申報期間,若透過國稅局查調之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長照扣除額資訊,納稅義務人可逕行申報,免再檢附紙本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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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結論:

           納稅義務人於115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4年度符合衛福部公告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且未觸及排富條款,即可適用修正後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18萬元。此修正旨在減輕高齡化社會下家庭之長期照顧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應留意自身是否符合三類適用對象之資格,並善用政府提供之資料查調服務,以利正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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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