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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 星期三

法律新聞學堂 / 藍白立委於去年底聯手強行通過之「反年改」修正法案,卻發現未於修正法律中明定施行日期及溯及適用規定,如此停砍公務員退休金並回復所得替代率至2023年標準之立法,是否得溯及適用於2024年1月1日前已退休或生效之案件?

一、法律規定與原則

(法規生效與施行日期之基本原則

 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2. 若法規末條已明定施行日期,其餘修正條文應配合修正施行日期,原則上不得再以行政命令另訂施行日期。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 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以維護法安定性及人民之信賴保護。

2. 惟若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且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後始完全實現者,其適用新法規,並非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 具體而言,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等「非一次性之退除給與」,於完全給付前,法律關係尚未終結。若新法規適用於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領受」之給與,即非溯及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與公共利益之權衡

 1. 國家對人民依法規所取得之合理信賴利益,應予保障。

2. 然而,若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如退撫基金之永續經營),而調降未來之退撫給與,且已設有過渡條款、最低保障金額等緩衝措施,經衡量後得認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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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年改修正案之事實與爭點

(事實背景:

 1. 立法院於去年(114年) 12月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核心內容為將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回復至112年之水準,並停止原法規定的逐年調降。

2. 該修正案經總統於去年1226日公布,但條文中「未明定施行日期」。

3. 部分於2024年退休或已退休之公教人員發現,其退休金數額未如預期增加。

(主要爭點:

 1. 施行日期認定爭議:因修正條文未載明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應自公布日(1226日)起算第三日(1228日)生效。此生效日是否足以使「回復2023年所得替代率」之規定,適用於202411日以後之退休案件?

2. 溯及適用意圖與法律漏洞:提案立法委員翁曉玲主張其「立法原意」係溯及既往至2023年,但法條文字並未明確記載「溯及適用」或「一體適用於已退休者」等要件。此種立法疏漏是否產生法律漏洞?行政或司法機關得否以「立法原意」為由,將法律效力提前至202411日或更早?

3. 法律效果爭議:若法律確於1228日生效,對於生效前(即11411日至1227日間)已發生或已核定的退休案件,其法律關係應如何適用?是否構成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欲禁止之「真正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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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法律適用之推論與可能結果

(關於施行日期與生效範圍

 1. 依法定原則,該修正案既未明定施行日期,其生效日即為公布後第三日(1228日)。行政機關與法院均須以此日為準適用法律,不得自行創設或提前生效日。

 2. 因此,所謂「回復至112年標準」之規定,其效力僅及於法律生效後(即1228日以後)「仍繼續存在」的退休給付法律關係。對於在生效日前已核定、且給付條件已完全確定的部分,原則上不適用新標準。

(關於溯及適用之主張 

1. 立法委員翁曉玲個人的「立法原意」並非法源,不能作為解釋或擴張法律生效範圍的依據。法律效力取決於經三讀通過並公布之條文文字。

2. 若要達成「溯及至112年」或「自11311日起適用」之效果,修正條文本身或該法之施行日期條款必須有「明示」規定。例如,可於條文中訂定「本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1311日施行」或「溯自11311日生效」。本次修正案既未為此規定,即難認有溯及效力。

3. 此情形類似於法務部法律字第 0970030638 號行政函釋所指之「立法或行政疏漏」,惟該函釋亦指出,得以命令補救之前提是「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本次修正案涉及給付金額之變動,屬人民財產權事項,恐難透過行政命令補正施行日期。

(對退休公務員之實際影響 

1. 對於在1141228日「之前」已退休生效,並於該日「之後」仍持續領取月退休金者,其「未來」每月退休金(自1228日起算)之計算,可能適用修正後之所得替代率。此係因給付關係持續至新法生效後,屬「不真正溯及」,原則上為法所允許。

2. 然而,若主張修正案應使「114年全年」的退休金皆適用新標準,則涉及將法律效果回溯至其生效日(1228日)「之前」,此即可能觸及「真正溯及」之疑慮,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否則難以成立。

3. 綜上,退休公教人員所指「114年退休金一毛沒變多」之情況,若係指11411日至1227日期間之給付,因該期間法律尚未生效,依現行法律解釋框架,確實可能無法適用新標準。此結果凸顯立法技術疏失對法律實效產生的關鍵影響。

() 總結:

 藍白立委餘去年強行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因未明定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將於公布後第三日生效。在法律未明文規定溯及適用的情況下,其效力原則上僅及於生效後繼續存在的法律關係。

立法者若欲使新標準適用於特定追溯時點,必須於法律條文中明確記載,僅憑立法委員個人的「立法原意」無法改變法律生效的時點與範圍。此案例再次彰顯立法程序嚴謹性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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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