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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如何聲請將刑事簡易判決程序改依普通程序審判

案例:

A女之夫B男與第三人C女發生婚外情,嗣經報警抓姦在床,事證很明確,A女堅持提出告訴,B男與第三人C女因此乃遭警方移送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然卻以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法院逕依簡易判決處理,亦即不依普通審判程序進行辯論判決,而是直接以不用開庭方式之簡易判決處刑,此時A女ㄧ方面為能及時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ㄧ方面想看看BC女是否有悔意,而考慮撤回告訴,為此擬向法院聲請改依普通程序進行訴訟,



茲為代撰聲請狀如下:

為被告涉嫌妨害家庭案件,依法聲請事:

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另按本件被告兩人所涉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決定是否撤回其告訴。準此,本件被告二人雖遭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然因被告二人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爰懇請 鈞院暫緩判決,請酌予雙方試行民事和解之機會;或將本件改為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為特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雙方試行民事和解之機會,或將本件改為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以維權益,至感 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