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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星期三

連勝文被網友指「跪著舔中」求償50萬並刪文 二審仍敗訴

 法律新聞 / 連勝文被網友指「跪著舔中」求償50萬並刪文 二審仍敗訴 ~

一、新聞摘要:
國民黨副主席連勝文不滿羅姓網友發文指他「跪著舔中」,提起民事求償50萬元,並要求移除貼文及刊登判決主文。
一審判決:台北地院認為連勝文身為公眾人物,應受到較大程度的公眾檢驗,且網友言論受憲法保障,判連勝文敗訴。
上訴結果:連勝文上訴,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判,連勝文仍敗訴。

抹黑蘇貞昌靠BNT疫苗A了一億美元 法官判吳子嘉須賠90萬!

 法律新聞 / 抹黑蘇貞昌靠BNT疫苗A了一億美元 法官判吳子嘉須賠90萬!

一、 新聞摘要: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去年指「蘇貞昌政府、陳時中部長靠BNT疫苗A了1億美元」,被蘇、陳各求償新臺幣1千萬元。今年7月台北地院先判吳須賠償陳300萬元,已上訴高等法院;於今天吳子嘉再遭北院判賠蘇貞昌90萬元,可上訴。

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死刑「有條件合憲」

 法律新聞 /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

判決主文重點:
1. 死刑判決僅於符合憲法最嚴密之程序範圍內合憲:第271條、第226條之1、第332條和第348條等條文,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2. 唯一死刑不符憲法原則: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
3. 死刑判決應採強制辯護制度: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應有辯護人在場,特別是在第三審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
4. 精神障礙之限死: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被告,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
5. 死刑判決應採合議庭一致決: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資訊來源:司法院 憲法法庭

醫療法醫療費用標準及收費項目的規定,並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這些規定以及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的禁止規定,也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15條職業自由及第22條契約自由沒有牴觸。

 法律新聞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認定 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並不違憲 ~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認定醫療法醫療費用標準及收費項目的規定,並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這些規定以及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的禁止規定,也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15條職業自由及第22條契約自由沒有牴觸。

擬制遺產的受贈人如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導致其他繼承人須以被繼承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同時也欠缺相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適用

 法律新聞 /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認定擬制遺產課稅案 違憲 ~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 擬制遺產的受贈人如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導致其他繼承人須以被繼承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同時也欠缺相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適用,因此宣告違憲,立法機關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法。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如何聲請將刑事簡易判決程序改依普通程序審判

案例:

A女之夫B男與第三人C女發生婚外情,嗣經報警抓姦在床,事證很明確,A女堅持提出告訴,B男與第三人C女因此乃遭警方移送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然卻以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法院逕依簡易判決處理,亦即不依普通審判程序進行辯論判決,而是直接以不用開庭方式之簡易判決處刑,此時A女ㄧ方面為能及時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ㄧ方面想看看BC女是否有悔意,而考慮撤回告訴,為此擬向法院聲請改依普通程序進行訴訟,

如何終止契約而取回未到期的支票?

案例:
王小姐成立ㄧ家精品店,為打開通路因而向某網路公司租了ㄧ個網域作為刊登所銷售貨品廣告之用,雙方於契約約定需預付一年租金但得提前終止租約,不過須於兩個月前告知對方, 王小姐於是在簽立租賃契約時為預付全年租金當場簽發了共計12張支票交付給該網路公司,不料,事隔半年, 王小姐因為經營不善,決定結束營業,於是直接向該網路公司表示要提前終止廣告租賃的意思,不過,廣告公司竟以支票已付不得退還為由,拒絕返還未到期的支票,請問 王小姐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被害人如何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案例:

被害人鐘○○某日在路上因遭被告王○○夥同鄒○○、「小○」及年籍不詳之另3人砍殺險些斃命,經友人送醫始挽回ㄧ命,案經被害人提起告訴後第一審地方法院已判決諭知被告王○○共同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五年,但是被害人對於該判決的結果仍有不服,認為被告仍未和解且認為法院顯有量刑過輕之虞,則被害人該如何請求檢察官為自己提起上訴?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拒絕。」,由此可見,被害人應於接到判決後盡可能在法定上訴期間之10天內具狀並檢附原判決書影本向該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上訴的理由狀,以下是代撰之聲請上訴理由狀:

如何聲請發還扣押物?

某案當事人因持合法自衛槍枝,卻遭警方以莫須有之罪嫌移送法辦,其後已獲不起訴處分,為此聲請發還該扣押之槍枝ㄧ事,為代撰聲請狀如下:


為聲請發還扣押物事:

緣聲請人林○○前因持有编號「○○NV○○」經內政部核准之自衛槍枝,交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送往國外維修,豈料,竟遭警方查緝認定聲請人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云云,因認該槍枝為違禁物故將該槍枝扣押在案。惟查: